(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李 林 钱亚英
随着新就业形态的蓬勃发展,营运车辆成为不少人谋生的工具,然而此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停运损失的追偿纠纷,调委会老娘舅仅用半天时间就为双方当事人化解了纠纷。
12月10日,李某与陈某来到南湖区社会治理中心咨询诉讼事宜,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前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停运损失争议。该中心工作人员考虑到诉讼流程相对复杂、耗时较长,且双方争议标的不大,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将该纠纷引导至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核实,两人的纠纷源于11月27日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李某驾驶着小型新能源营运汽车,在南湖区南湖街道某道路由北往南行驶时,与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事后,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明确认定陈某因未确保安全距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驾驶的车辆为营运车辆,事故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营,产生了停运损失。据李某介绍,其参考法院同类案件判罚标准,主张按照300元/天的标准计算停运损失,车辆共维修4天,合计停运损失1200元。但陈某对此存在疑虑,双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过程中,老娘舅特别向陈某说明,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目前多数保险公司的商业险条款中均将其列为免责范围,通常需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同时,老娘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过往判例,明确300元/天的停运损失主张符合本地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一般判罚标准,具有合理性。
经老娘舅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有了清晰认知。李某考虑到陈某的配合态度,主动提出将停运补偿主张金额降至1000元,陈某表示接受。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于当日当场一次性支付给李某1000元;李某收到款项后,该纠纷一次性了结,承诺不再通过诉讼、仲裁等任何司法程序或其他途径向陈某主张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后,陈某当场履行了付款义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老娘舅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此次纠纷的快速化解,不仅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李某挽回了合理损失,保障了其正常生计,也为侵权人陈某省去了诉讼的麻烦,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老娘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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