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彩视界”)及时任董事长丁相恒、总经理杨子苇、董事会秘书钱虹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原因是公司对一起涉及金额3592.8万元的重大诉讼进展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滞后超15个月,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诉讼进展披露延迟超15个月
根据监管查明的事实,金彩视界在2024年5月1日已公告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公司再审申请的通知书,该诉讼涉及金额3592.8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15%,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同年5月24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该事项构成已披露重大事件的重要进展。
然而,金彩视界直至2025年8月26日才披露上述诉讼进展情况,距离收到法院裁定已过去15个月。云南证监局指出,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的规定。
重大诉讼事项时间线及核心数据
| 时间节点 | 事项内容 | 信息披露情况 |
|---|---|---|
| 2024年5月1日 | 收到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 | 已及时披露 |
| 2024年5月24日 | 收到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 未及时披露 |
| 2025年8月26日 | 披露驳回再审申请进展 | 滞后披露(延迟15个月) |
| 涉及金额 | 3,592.8万元 | 占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17.15% |
三高管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
云南证监局指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的规定,时任董事长丁相恒、总经理杨子苇、董事会秘书钱虹宇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云南证监局决定对金彩视界及上述三位高管出具警示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监管机构强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设,提升合规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层持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此次监管措施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严格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范畴,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判断。金彩视界作为挂牌公司,其信息披露行为直接关系到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知情权。
云南证监局表示,当事人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事件再次警示市场主体,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生命线,挂牌公司及高管人员需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准确披露,避免因违规行为损害公司信誉及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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