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富平县人民法院(2025)陕0528民初XXXX号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9年10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21年10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李小某。孩子出生后由原告李某照顾,2025年8月初,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原告搬离被告家,双方开始分居。登记在被告李某某名下的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交纳首付22万余元,婚后原被告共同还贷。截至2025年8月20日归还房贷260792.64元,包含婚后借被告舅舅的60000元(用于还房贷)。
经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初婚感情尚可,2025年8月初双方吵架后原告李某搬回娘家,原被告分居生活。原告李某于8月20日起诉本院要求离婚,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处理夫妻矛盾均不够冷静,好冲动,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加之孩子尚小,希望原被告化解夫妻矛盾,缓和夫妻关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综上,原告李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作为评价核心依据。因双方分居时间较短、矛盾系冲动性争吵引起,无家暴、重婚等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驳回离婚诉请,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判决的审慎性。另外,孩子年仅几岁,尚处于需要父母共同陪伴的成长关键期。判决优先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重要性,优先将子女利益放到首位,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原则。本案体现了法院要在婚姻家庭保护、司法裁判导向、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三个方面谨慎处理离婚案件。
编辑:侯宜均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