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莫某与被告姚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姚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莫某借款。莫某累计出借115000元,其中仅4000元为自有资金,剩余111000元均系从银行贷款及支付宝花呗套现所得。2025年,双方补签《借条》,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后,姚某仅偿还5400元。
莫某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本金1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单保函费等。
二、法院裁判
广西贺州市平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出借的款项中有111000元系从银行贷款、花呗套现取得,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均不受法律保护。姚某已偿还的5400元应视为返还本金,故尚需返还莫某109600元。同时,考虑到姚某占用资金确实给莫某造成了损失,法院酌定按年利率3%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法官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合同合法的前提,是出借人使用自有资金出借。无论是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还是“花呗”“借呗”等互联网信贷产品套取资金转借他人,即使签了书面借条,借贷合同一律无效。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均不受法律保护。
但需注意:合同无效不代表不用还钱。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仍应当返还。此外,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借他人,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面临刑事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虽涉案金额不大,但其法律适用逻辑对民间借贷实践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1.明确“套取贷款转贷”的合同效力:司法实践清晰表明,无论借款双方关系如何,只要出借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或信贷产品,而非自有资金,借贷合同即属无效。这一规则旨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防止资金违规套利。
2.区分“合同无效”与“财产返还”:无效合同不产生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效力,但借款人实际占用的资金仍应返还。同时,出借人因资金被占用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可酌情支持合理的资金占用费(如本案按年利率3%计算),以实现公平。
3.警示出借人:风险自担,得不偿失:套现转借不仅无法获得约定利息,还可能因借款人无力偿还而损失本金,同时影响个人征信记录,甚至触犯刑法。法官提醒:朋友之间借钱帮忙,务必使用自有资金,切莫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铤而走险。
四、结语
从本案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合法底线”在于资金来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借他人,看似解决了朋友的燃眉之急,实则将自己置于法律风险与经济风险的双重困境之中。合同无效不等于债务消灭,但利息归零、成本自担的后果,足以让所有人三思而行。
案件来源:广西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作者:小岩
校验:麦田
封面制作:宸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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