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大连天熙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061743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街道金川路118-2号
法定代表人:宋晓彤,董事长兼总经理
2017年1月15日,你单位与原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区改造办公室(简称“沙区城改办”,现变更为“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下称“《补偿安置协议》”),就你单位位于沙河口区鞍山路71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收回你单位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18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大国用(2010)第03027号,并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与房屋回迁安置相结合,其中货币补偿总额于协议签订7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当日,沙区城改办足额向你单位支付全部货币补偿款。《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你单位应在收到货币补偿款后10日内,将被征收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权属证书原件交付沙区城改办,20日内腾空全部建筑物并配合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2017年7月28日,因你单位迟迟未履行《补偿安置协议》交付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义务,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你单位与沙区城改办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再次明确你单位应于2017年1月16日前将原协议项下的土地、房屋权属资料原件交付沙区城改办,并自2017年1月16日起每逾期交付一日,以原协议规定的补偿费总额为基数承担违约金,直至你单位将前述土地、房屋权属资料全部交付给沙区城改办之日止。
截至本催告书发出之日,已经多次催告,你单位仍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致使相关宗地无法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无法实现土地使用权出让,已支付的财政资金长期被占用,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再次催告你单位履行行政协议:
1.现催告你单位于本催告书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大国用(2010)第030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地上被征收全部房屋所有权证【权证编号:(沙有限)2009600526号、2010600327号2010600328号、2010600329号、2010600330号、2010600331号、2010600332号、2010600333号】原件完整交付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并无条件配合沙区城更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全部手续;
2.现催告你单位于本催告书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逾期交付权属资料原件违约金,以货币补偿总额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你单位实际完整交付全部权属资料原件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逾期违约金,于权属资料交付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缴付至指定财政账户。
3.根据你单位与原沙区城改办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由沙区城改办作为代理人与你单位租户就装修赔偿一事进行协商,协商结果经过你单位认可后由你单位与租户签订补偿合同并承担责任”。前期沙区城更中心与租户笑盈盈KTV实际经营者就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其提出了明确的补偿金额。如你单位认可,应与其尽快签订补偿协议,同时承担补偿责任。
财政账户户名: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
账号:800901213000601
开户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商务区支行
你单位对上述催告有权陈述、申辩,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大连市沙河口区城市更新事务中心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