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报送的《甲建材公司与乙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商会调解组织妥善化解企业间拖欠货款纠纷》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编号D2025-161-1-084-965)。本案聚焦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痛点,彰显了雁塔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抓前端、治未病”的司法智慧。
基本案情
甲建材公司与乙建材公司均系建材企业,2021年8月,双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乙建材公司从甲建材公司处采购建材用于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行中,甲建材公司依约完成供货义务,乙建材公司拖欠部分货款未予支付。甲建材公司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本案属于典型的涉企纠纷,雁塔法院坚持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原则,考量双方长期合作关系与企业经营实际,积极引导企业选择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工商联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托行业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雁塔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保障的核心作用,让“专业人办专业事”的商会优势与先行调解的柔性优势深度融合。
主要做法
依托行业网络,精准锁定当事人。在联系当事人的过程中发现,因乙建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已发生变动,经办员工也已离职,根据甲建材公司提供的办公电话、经办人手机号码、公司地址等信息,都无法联系到乙建材公司前来应诉调解。眼看该纠纷可能调解无望,原告亦会增加公告送达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关键时刻,商会调解员发现,乙建材公司属于该商会组织的会员,随即通过商会行业调解组织的行业信息与资源网络的优势,查询到会员企业的登记信息,找到了乙建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送达了诉状副本的同时,说服该公司与原告协商处理纠纷。顺利联系到案件当事人,为调解筑牢“找得到人、谈得上话”的基础,打通了调解“第一步”。
发挥理念优势,积极回应企业诉求。在调解过程中,商会调解员王学斌秉持“商业纠纷商人解”的理念,充分发挥商会行业调解“懂行业、知规则”的优势,积极回应双方企业的利益关切点。同时,法院殷瑞及时给以法律指导,促进案件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下化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同时,调解员从法律与行业规则双重约束的角度,督促乙建材公司主动、按时依据和解协议履行其付款义务。此模式下,既节省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成本,又避免公开审理对企业声誉的影响;既为后续合作留足空间,更推动民营经济在法治框架内“轻装上阵”,实现了企业的共赢。
典型意义
一是行业调解的专业优势是化解纠纷的关键抓手。行业调解组织深耕行业领域,熟悉行业交易习惯、资金周转规律与商业合作逻辑。相较于传统诉讼中单纯的法律条文适用,调解员能够精准把握企业诉求痛点,跳出“就案办案”的局限,从维护商业信誉、保障产业链稳定的角度切入沟通,有效消解企业对立情绪,实现纠纷的柔性化解,让调解结果更贴合企业实际经营需求。
二是“法院+商会”模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路径。该模式整合了司法专业资源与商会行业资源,形成优势互补的工作合力。法院发挥司法引领、保障作用,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可执行性严格把关;商会依托信息平台优势,快速对接纠纷主体,打通调解“最后一公里”。法官与调解员分工协作,调解员主导协商沟通,法官提供专业法律指导,既大幅缩短了纠纷化解周期,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为涉企纠纷开辟出高效便捷的解决“快车道”,以司法实践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基石。
三是调解化解纠纷是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力保障。与诉讼程序相比,调解具有成本低、效率高、方式灵活的特点,最大限度减少了纠纷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转。本案中,双方达成和解,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保留了双方合作的可能性,促进了行业内良性互动。这种“和气收场”的纠纷解决方式,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激发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活力。
近年来,为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雁塔法院始终以“如我在诉”意识积极回应企业司法需求,通过“抓前端”化解矛盾、“优环境”赋能发展,不断探索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以典型案例为引领,持续丰富多元解纷实践,整合社会调解资源,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作者:张雪芳、姚静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