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金融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对贷款准入、资金用途、风险管控作出系统性规定。文件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划出两条红线: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政府隐性增信措施。城市更新融资模式迎来根本性重塑。
新规要点:两条红线划定边界
《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是8月28日房地产信贷制度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早参分析指出,该办法的核心可概括为两大主线:一是城市更新须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及城市新阶段的市场需求相衔接,本质是支撑城市内涵式发展;二是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刚性底线,这一逻辑与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其他政策一脉相承。
文件最具分量的是两条红线:金融机构开展城市更新项目贷款业务,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政府隐性增信措施。这意味着,过去部分城市更新项目依赖"政府背书+平台兜底"的融资模式正式被叫停,金融机构必须独立完成项目评估和风险定价,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将真正回归市场化、法治化的商业逻辑。
同时,文件要求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对贷款准入、资金用途、风险管控等作出系统性规定。这一表述与过往"政策支持类贷款"的模糊地带划清了界限——银行对城市更新项目的信贷支持,必须建立在项目自身现金流可覆盖、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
制度背景:房地产信贷体系整体重构
城市更新贷款新规并非孤立出台。8月28日当天,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同步发布多项房地产融资管理办法,涵盖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地产贷款、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等具体领域,与住建部等三部门《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共同构成新模式下房地产信贷的制度体系。
这一体系的核心逻辑是从"宏观总量管理"转向"项目化、精细化管理"。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从宏观层面构建房地产信贷基础制度,重点对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两项核心制度进行优化,与各领域具体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制度体系。开发贷款明确采取"主办银行"模式,由主办银行负责发放贷款、项目账户开立在主办银行,实现贷款"借—用—还"闭环;针对预售、现售项目建设销售周期差异,适度拉长现售项目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并指导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品种。
银行影响:风控逻辑从"看主体"转向"看项目"
城市更新贷款新规对银行展业逻辑的影响是结构性的。过去,城市更新项目往往依托地方政府信用或平台公司主体信用获得融资,银行审批的核心是"主体能不能兜底";新规之下,审批逻辑必须转向"项目本身能不能自平衡"——项目的现金流预测、运营收益、还款安排成为决定性因素。
这对银行的尽调能力、行业研究和现金流测算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认为,随着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完善预售管理、有力有序推行现房销售,信贷制度也需要根据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行调整。对银行而言,城市更新贷款从"政策驱动"转向"项目驱动",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真正具备专业能力的银行,将在这一新赛道上获得差异化竞争优势。
配套措施:现房销售与资本市场支持并进
城市更新贷款新规的另一层背景是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同步改革。住建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明确,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鼓励实行现房销售。
资本市场层面,证监会制定《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支持上市房企再融资,综合运用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工具收购涉房资产。销售端现房化、信贷端项目化、资本端市场化,三条线索共同勾勒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完整图景。城市更新贷款新规作为其中关键一环,其"不得新增隐性债务"的红线,既是防范风险的刚性约束,也是引导城市更新走向市场化、可持续轨道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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