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黔南检察”公布了一起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新郎在银行贷款16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及筹备婚礼,可因新娘临时索要3600元“下车费”导致婚礼取消。最终,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
2024年,小明(化名)为与小兰(化名)结婚,向银行贷款16万元用于支付彩礼及筹备婚礼。然而,婚礼当天,因小兰临时索要3600元“下车费”以致双方产生激烈争执,导致婚礼最终未能举行,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
事后,小明及其父母以返还彩礼为由,将小兰及其父母诉至某县人民法院。某县法院一审认定,小明方支付的彩礼包括衣服费12.8万元、酒水费1.2万元及亲属红包1.86万元,共计15.86万元。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订亲酒席支出等因素, 法院判决小兰方返还彩礼14.9854万元。
小兰方不服上诉,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小兰方未履行还款义务。 小明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仅执行到位4万余元后,因小兰方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5年6月裁定终结执行。
小明认为执行不力,向某县检察院提交民事执行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通过了解得知,小明家庭因彩礼背负银行贷款,经济困难;小兰方则称彩礼已用于筹备嫁妆、婚礼开支及偿还旧债,无力全额返还。
某县检察院为此联合法院多次走访双方家庭,从情理法多角度释明利害。2025年9月2日,在法检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小明方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约8000元,小兰方当日一次性支付剩余执行款10.97万元。小明随即撤回监督申请,此事圆满得以解决。
实际上,对于“女方收取彩礼后,双方未登记结婚的,男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一问题是有相关解释和依据的。
给付彩礼是民间约定俗成的婚嫁习俗,男方家庭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前提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彩礼实质上属于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因此,若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并未缔结婚姻,通常情况下女方家庭应当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来源 | 扬子晚报 紫牛新闻
编辑 | 樊星辰
责编 | 张雅雪
编校 | 张义
审核| 包勇
审发 | 石昌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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